問題:企業出售已使用過的設備,應如何交印花稅?
答復:
《印花稅暫行條例》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購銷合同包括供貨合同、預購合同、購貨合同、購銷結合與合作合同、調整合同、補償合同和易貨合同。承包商應按購銷額的萬分之三申請貼花。
產權轉讓文件包括財產所有權和著作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的轉讓文件。根據人,按金額萬分之五申請貼花。"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財產所有權’轉讓文書的征稅范圍為:經政府行政機關登記的動產和不動產所有權轉讓所制作的文書,企業股權轉讓所制作的文書?!?
因此,納稅人出售的設備已被政府行政機關登記為動產的,應當按照《產權轉讓文書》繳納印花稅;否則,應根據《買賣合同》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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