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現代的工作方式中,有一種工作叫做加班??磥憩F在越來越多的公司員工“愛”加班了!有的是“加班”,有的是愿意加班,甚至還有例行加班。真是“自古真情留不住,唯套路得人心”。而且公司越大,套路越滑。
今天,我們來談談關于加班的八個核心問題。
1、什么是加班?
所謂加班,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相關規定,是指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
對于有標準工作時間的勞動者來說,任何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的工作都應視為加班。
2、加班有時間限制嗎?
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的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列舉了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幾種情形:
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4、加班費基數包括哪些?
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加班工資是指在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工作應獲得的勞動報酬。
包括:基本工資(底薪);技術津貼;崗位津貼;價格補貼;全勤獎。
5、調休可以代替加班費嗎?
一般來說,只能安排休息日加班,延長工作時間和法定節假日加班仍應支付工資。
6、彈性工作制節假日有加班費嗎?
我國目前實行的特殊工時制度是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和不定時工時制度。不定時工作制通常被稱為彈性工作制。
不是所有崗位都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需要勞動行政部門的批準。
原勞動部第《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號*(勞部發[1994]503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1)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銷售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及其他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標準工作時間計量的員工;
(2)長途運輸人員、出租車司機、企業內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流動的工人;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特殊工作需要或者職責需要,適宜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
因此,被批準不定時工作的員工,因其上下班時間不固定,用人單位不要求其出勤,不能要求其在工作日和周末支付加班費。但如果在法定節假日工作,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
7、哪些情況下不能拒絕加班?
我國勞動法對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做出了具體限制。但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勞動法》也明確規定,單位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可以免除相關限制。
不可抗力: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需要緊急處理的;
公共利益的需要: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修復的;
設備檢修維護:設備檢修維護必須在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停工期間進行;
國防緊急任務: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國家計劃外上級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的緊急任務。
8、不愿加班,單位能否扣獎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
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面決定是否要求員工加班。員工有權拒絕超過法定時間加班,用人單位無權以員工不加班為由扣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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